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汽车总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筑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君睿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2019年4月12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6月10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8月13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发表任何意见,并拒绝在约谈笔录签字。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52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燕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