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亿沣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1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亿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真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亿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953955.2元和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C×××**奥迪牌车一辆、苏C×××**捷达牌车一辆、苏C×××**金杯牌车一辆,查封期限均自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在本院控制范围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车辆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申请执行人徐州亿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州亿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亿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2民初66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孙 毅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骈 涛
书 记 员 张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