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338号
原告:***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楼2-818。
法定代表人:袁兴静。
被告: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秦真峰。
原告***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