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4085号

申请人: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14897930T。

法定代表人:王浩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雅,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住所:佛山市季华五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陈勇。

被申请人: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东岗南开发区****社会代码:91440604MA52EKAD9N。

法定代表人:陶德宝

被申请人:陶德宝,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湖,住址:湖南省安化县v>

被申请人:蔡礼文,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址:湖,住址:湖南省攸县v>

被申请人:李燕红,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湖,住址:湖南省安仁县v>

原告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告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德宝、蔡礼文、李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德宝、蔡礼文、李燕红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35599.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德宝、蔡礼文、李燕红的银行账户内存款33559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庆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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