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7832号之二
原告: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17号9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14897930T。
法定代表人:王浩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雅,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东岗南开发区3号2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440604MA52EKAD9N。
法定代表人:陶德宝
被告:陶德宝,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
被告:李燕红,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
被告:熊翠芬,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德宝、***、李燕红、熊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德宝、***、李燕红、熊翠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潞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德宝、***、李燕红、熊翠芬的起诉。
本案本诉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7元,财产保全费2198元,合共5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庆孝
人民陪审员  庞燕琼
人民陪审员  夏爱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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