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300号 原告:***,女,1978年1月8日出生,住第三师五十二团。 被告:新疆恒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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