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300号
原告:***,女,1978年1月8日出生,住第三师五十二团。
被告:新疆恒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