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8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系***妻子

上诉人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陕01**民初13389

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欠我们公司钱,请求还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在上诉人施工期间以干活名义筹借款40917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归还借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万零玖佰壹拾柒元(¥40917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在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做零散工期间,以干活的名义或以家庭困难、儿子上学、女子结婚等等理由数十次在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0917元,至今没有归还,请求***返还。因此,特请求碑林区人民法院让***返还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0917元。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方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归还借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万零玖佰壹拾柒元(¥40917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在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做零散工期间,以干活的名义或以家庭困难、儿子上学、女子结婚等等理由数十次在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0917元,至今没有归还,请求***返还。但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已以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和相同的证据于2017年1月13日向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陕0116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于2017年9月6日向该院申请撤回其起诉和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应驳回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23元予以免交。(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可来院办理退款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撤回其起诉和上诉,一审处理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员马  

 

                   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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