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交通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132号
 
原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卜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交通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建革,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婕,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视监控安防系统维护费11400元、违约金1710元、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停车场管理系统投标保证金3000元及利息277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车场管理系统器材费5000元及利息4604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更名为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由卜小江变更为卜音。卜小江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亦不是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江系无权代理。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华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12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彧
 
 
 
 
二О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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