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小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业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3389号民事裁定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071号民事裁定,由***承担本案的再审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虽经两级法院审理,但均未分清案涉款项的性质是个人借款,还是工程预算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的是被申请人重复拿的预借款,两案并非构成重复起诉。申请人向原审提交的大量证据,原审不予采纳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华业实业公司作为原告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请求向其偿还借款,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陕0116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华业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华业实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于2017年9月6日向该院申请撤回其起诉和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陕01民终906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并准许华业实业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华业实业公司以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相同的证据再次将***诉至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华业实业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华业实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王彩萍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