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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卜某某、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1596号
原告:肖某某,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无业。系原告肖某某之妻。
被告:*某某,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总经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卜某某、陕西省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