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2131号
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钱农东路钱江种猪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张洪。
委托代理人沈婷、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Y,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农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陈龙。
被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海琪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朱晶晶
审判员  孔海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