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9819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广中西路***弄***号1B。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广诉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