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04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城商初字第0928号
原告**。
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农路8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上海花绿园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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