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沪0114民初11537号
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20日前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交付金额为4.5万元的修理费发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收到上述发票次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修理费4.5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收到上述发票次日起3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筑慧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樊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