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825号之一
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慈山河路18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8494071E。
法定代表人:俞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曙,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老街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2860N。
法定代表人:梅祖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珍,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昌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华楼B座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0488211XN。
法定代表人:王信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攀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王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