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06行初56号之一
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港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金瑞泰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袁士增
审 判 员 龚 倩
法官助理 鲍洁琼
代书记员 刘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