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28民初2082号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安福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到庭。
被告:普洱市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武,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公民身份号码53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静,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后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工程鉴定事项无法确定鉴定机构为由,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普洱市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洱市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9元,减免收取1216.35元,原告云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志屏
审 判 员 王剑吟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梅
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