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5447之1号
申请人: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6346998A。
法定代表人:范祥涛。
被申请人: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2105、2106、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6080910K。
法定代表人:董瑞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3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