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5447之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6346998A。
法定代表人:范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2105、2106、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6080910K。
法定代表人:董瑞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冻结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8月27日,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