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5447之2号
原告: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6346998A。
法定代表人:范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强,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2105、2106、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6080910K。
法定代表人:董瑞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一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财产保全费1085元,合计2359元,由原告安徽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修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