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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东正阳路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ENYY9F。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WMQB0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C区7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FRQ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名下银行存款195496元,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67元,共计279363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933元,剩余案款27543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