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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864号 原告: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东正阳路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ENYY9F。 经营者:***。 被告: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C区7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FRQ803。 投资人:**。 被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WMQB0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运名下银行账户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上海广凌建筑工程队、**、江苏中启建设有限公司运名下银行账户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城阳区克森建筑机具租赁站作为担保物的***名下坐落于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的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