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4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康。
被执行人杭州祥丰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继来路**。
法定代表人张又春。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祥丰纱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特16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中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4421.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钱塘新区××街××村××路××号的不动产,经本院另案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1204526.92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204526.9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4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