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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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2134号
原告: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旆,台湾地区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奥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浙江荣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