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终40号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4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4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中“一审案件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负担1043元,由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9元”案件受理费计算有误,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负担1027元,由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
审判长 吴析咛
审判员 荆 燕
审判员 段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