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财保465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盛佑宝,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保全价值为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章周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