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兆年,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全,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新云,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高雪,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上诉人李兆年因与被上诉人赵保全、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兆年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兆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兆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李兆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良军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刘路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殷 悦
书 记 员 赵乙睿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