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2657号
原告:周立加,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韩晨、刘爱文,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6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卢芋任,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雪,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李兆年,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周立加与被告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雪、李兆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立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立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秀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