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340号
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45U98Q,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6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修军,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修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网络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230000元。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韩修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韩修军名下的微信、支付宝款项2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