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420号
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45U98Q,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6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万江,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MYP23XY,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301室。
负责人:赵文生。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6891793M,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
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保全,保全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3900000元。申请人江苏坤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金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