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376号
原告: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董事长。
被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原告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原告因涉案专利长期被被告占用,导致原告无法展开经营,没有收益,前期无力支付诉讼费,故申请缓交。经本院审查,原告上述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关于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不应予以准许。2022年4月12日,本院将审查结果告知原告并向其释明相关依据和理由。同日,本院再次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再次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所载理由同前。经本院审查,再次告知其缓交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准许。2022年4月19日,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又一次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依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源晶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 晖
审  判  员   刘义军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