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鄂1127民初1799号
原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住址黄梅县。
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应诉,代为答辩,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邢腾飞,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住址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欧艳鹏诉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天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天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邢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艳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湖北天成公司、***迅速支付双方约定拖欠欧艳鹏的工资款35000元;2.依法判令湖北天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欧艳鹏系从事建筑工地工程监理事务的职业,于2014年5月入职湖北天成公司位于小池镇《信华滨XX府》及《小池家园临港产业园》工程项目部,担任管理人员,因湖北天成公司及邢腾飞未能按时履行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义务,***于2016年1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结算,湖北天成公司及邢腾飞应支付欧艳鹏工资款35000元,邢腾飞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具了工资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逾期后,经欧艳鹏多次催讨,邢腾飞支付5000元。湖北天成公司及邢腾飞迟迟未予支付余款30000元。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腾飞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欧艳鹏3万元,定于2017年11月2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欧艳鹏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