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3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25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0号**花园11栋(K栋)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兰 京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