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3民终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25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850号**花园11栋(K栋)2**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
审判员 兰 京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