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辽0922民初2891号
原告:辽宁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关屯乡西关屯村。
法定代理人:闫越泓,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号。
负责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展铭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展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财产损失赔偿款6453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4日10时许,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工业园区春潮汽车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厂房内,***驾驶车牌号为冀B×××××水泥罐车将原告承包施工的春潮汽车配件铸造有限公司厂房内的钢结构铁柱撞坏,导致原告重新更换该钢结构铁柱,由此产生费用147413.9元。***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我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赔偿款64533元。此案以后无纠纷。此款于10日内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4.5元,由原告辽宁展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