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乃县刘家砖厂、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26财保180号
申请人:***县***厂,住所地:***县托普铁热克乡前哨一队。
经营者:张玲霞,***厂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阿克齐镇人民东路金城综合楼96-4-1L。
法定代表人:赵波,经理。
申请人***县***厂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勒泰哈巴河县支行的工程款113,596.1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巴河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勒泰哈巴河县支行的存款113,596.11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087.98元,由申请人***县***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军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阿合江喀得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