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98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