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4民初98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丰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