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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保78号
申请人: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申请人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并提供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一份保单(保单号:12201103900734397333)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赣0481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对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