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8601民初817号之二
原告:杭州吉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水塔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4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吉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泛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2018年9月27日原告杭州吉涛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吉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吉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