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9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63288N。
法定代表人:王俊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99455083。
法定代表人:傅亭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上诉理由:一、关于验收和工程款支付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该条规定对于竣工验收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由此可见,质量监督站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相关工作职责及内容是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不在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第15条关于“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上述规定,超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有关质量监督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将“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作为付款的条件是无效的,客观上也是无法实现的。一审判决要求“提供质量监督站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其中第(七)项规定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第15条与此相反将“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亦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3、双方所签备案合同第17.5款对竣工结算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第17.6款对最终结清的相关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备案合同有关竣工验收的内容规定在第18条。备案合同的这两条规定与前述住建部的规章关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的规定是一致的。二、关于工程移交和工程款支付。备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8.7款规定,监理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此条说明承包人竣工清场应在发包人工程接收之后进行。备案合同专用条款第18.8款规定。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现场)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接收应当在竣工清场和施工队伍撤离之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第15条将工程移交作为付款的条件不仅违反了前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备案合同的上述约定不一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三、关于鉴定费的负担。本案诉讼的发生,根源在于云联公司违反法规、规章规定,无视双方备案合同的约定,云联公司应赔偿因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云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云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云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云联公司给付工程款 7 924 009.1元;2.要求云联公司给付垫付的水、电费103 985.62元;3.要求云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3 600元。4.要求云联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其中: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以120万元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以3 305 506.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 694 801.8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鉴定费由云联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9日,发包人云联公司与承包人云建公司签订闪联创新2#厂房(闪联创新中心)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闪联创新中心2#厂房(闪联创新中心)。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9号地块。工程承包范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修装饰、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暖通与空调、建筑节能、电气等设计图纸全部工程。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金额为14 505 380.99元。
2016年8月16日,发包人云联公司与承包人云建公司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名称:闪联创新中心2#厂房。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9号。工程内容: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面积7949.06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内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弱电桥架及管道预留预埋、强电工程(消防工程仅预留预埋套管及封堵、洞口及封堵、配管配合并穿钢丝)、雨水调蓄池、基坑支护、消防、中水泵房设备及安装、电梯工程铝合金加工、制作、安装除外。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监理发出书面开工指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80天。合同价款18 029 066.8元。
其他条款中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备案的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补充协议的内容相抵触时,均以本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3.2条约定,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竣工,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按照双方审核确定的工程量X综合单价完成结算。本工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水电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交叉施工、协调施工、验收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承包单位不得另外提出本清单外的其他子项,本工程实际施工中发生的所有了项的报价均包含在本清单各子项的单价和合价中,结算时视为让利不增加子项(发包人另行变更除外)。
第14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第15条工程款支付约定:(1)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1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75%。(2)第一次付款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3)税率执行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时的税率。
补充协议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3条竣工结算,(4)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5)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若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由此引起的付款延迟及竣工结算审核延迟等一切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4条质量保修,(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9)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开始。
2016年8月16日,云建公司与云联公司同时还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自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5%,此保证金在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结算价款时扣除。(2)质量保证金的用途,质量保证金将用来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发包人支出及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违约等方面的费用。(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或承包人履行了工程保修义务后7日内返还保证金的40%,满二年返还保证金的50%,满五年返还剩余保证金。(4)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云建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场地边侧建设了活动板房等设施,用于办公、职工宿舍、厨房、库房等。
2017年12月1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进行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结论,工程质量合格。
2017年12月14日,密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于闪联创新中心2#厂房进行抽查。
一、抽查内容: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2、室内;3、楼梯间/走廊;4、屋面;5、散水;6、外墙;7、给水;8、排水;9、采暖;10、通风、空调;11、配电箱(柜);12、电缆竖井内是否按防火区封堵;13、屋顶防雷网引线是否符合要求,防雷网安装是否符合要求,高出屋顶的设备金属是否与防雷网连接,室外防雷卡子接线盒安装是否符合要求;14、户内开关插座配电箱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了抽查。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电气专业存在问题:
1、消防敷线非末端套管使用金属蛇皮管,应更换;
2、电梯配电柜引入、引出线槽未与配电柜箱体做跨接地线。
暖卫专业存在问题:
1、中水系统设备未安装;
2、暖入口做法未安装计量表;
3、采暖未调试;
4、楼梯间非采暖部位管道无防冻措施。
三、监督工作要求:针对以上问题,相关单位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我站。整改报告应附影像资料,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单位公章。
双方未能提供已向质量监督站回复汇报整改的相关材料。双方也未能提供该建设工程,已申请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并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材料。
云建公司未向云联公司办理工程交接手续。云联公司尚未使用建设的厂房设施。
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云联公司向云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55万元(其中2018年2月11日支付400万元,2018年6月4日支付500万元,2018年8月13日支付35万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120万元)。
2020年7月29日,云建公司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云联公司给付工程款及损失。
2020年8月14日,云建公司向云联公司递交了结算材料,结算金额为19 395 897.57元。云联公司对此数额,持有异议,未签字盖章。
2020年9月18日,云建公司向法院立案起诉云联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及损失、违约金等费用。
审理期间,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协商不一,云建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云联公司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云建公司提供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
2020年11月6日,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书,审核结果:报审工程送审工程造价为19
395 897.57元,审定造价为18 474 009.10元,审减额为921 888.47元,审减率为4.75%。云建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在审核报告书上盖章,云联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审核报告书上盖章。
后,云建公司向鉴定机构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终止鉴定。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并收取了云建公司预交的鉴定费8万元。
审理过程中,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赔偿两名警卫人员(李廷生、贾勤利)看护厂地人员损失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损失163 600元。但云建公司只提供了2018年1月、12月,2019年1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12月的工资表及部分银行转账材料。
云联公司表示,因房屋建设工程未经质监站验收,也未移交给云联公司,且云建公司有活动板房未拆走,云联公司不应该承担此看护人员的相关费用。另外,云建公司只提供了每年的首尾6个月的工资表材料,其余30个月的工资表未提供,应视为举证不充分。
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水电费并向法院提交了部分水电费收据材料。
云联公司表示,通过云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有多人在工地领工资,云建公司将工地作为办公、住宿、仓库,其产生的水电费,是云建公司人员在工地长期办公、住宿、做饭而产生的,并非为了云联公司的利益。上述水电费用,不应由云联公司负担。另外,云建公司提供的水费收费通知单上记载的公司名称为“云联实在”,并非云联时代公司,而且通知单中水费数额,也和交费的数额不一致。故此,云联公司不应该负担该期间部分的水电费。
法院经现场勘查,云建公司为云联公司建设的六层办公楼等设施,云联公司并未使用。云建公司在工地进门左侧,建有部分板房(办公用房、宿舍、厨房、仓库),目前未拆除。
经法院与密云住建委质监站咨询,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该工程需要质监站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申请单位为建设单位云联公司,但该工程未经过综合验收合格备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材料、结算审核报告书、工程款支付凭证、水电费支付票据、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之证据。云建公司与云联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移交云联公司后15日内,云联公司付至合同价的75%。第一次付款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等保修期当事人后无息付清。云建公司虽然提交了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签订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材料,但未能提供质量监督站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双方亦未办理工程交接,现暂未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相应之条件。云联公司未使用建设的房屋,另外,云联公司也已给付云建公司部分工程款,故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之请求,法院暂无法支持。云建公司尚未将房屋建设工程交付给云联公司,故此,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水电费及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法院暂无法支持。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向云联公司递交了结算报告材料,因云联公司未对云建公司提交结算报告予以确认盖章。诉讼中,云建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期间,云联公司对于云建公司的结算报告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核,山东中大汇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后,云建公司与云联公司先后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加盖了公章。云建公司撤回鉴定申请,云建公司支付的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判决如下:驳回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鉴定费八万元(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由云联时代(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四百元,由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云建公司、云联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有关工程款支付条款明确约定:“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并移交云联公司后15日内,云联公司付至合同价的75%。第一次付款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双方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的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等保修期当事人后无息付清。”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云建公司未能提供质量监督站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且双方亦未就涉案工程办理交接,一审法院暂未支持云建公司要求云联公司支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云建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用的分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本案虽系云建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鉴定费用系为确定云建公司、云联公司之间涉案工程造价所支出,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决定鉴定费用由云建公司、云联公司分担,并无不当,云建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 800元,由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弘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申峻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曾琪惠
法 官 助 理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