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6700号
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688386684F。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6328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