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6688号
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688386684F。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63288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