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8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现住密云区。

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兵,男,该公司施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民,男,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敏,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兵、毕金民,被告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房屋损失6035元、三个月的租房损失4965元,共计11 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业主,该小区楼顶保温防水由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并负责修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是被告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居住在*号楼的顶层,该小区2004年交付使用,截止2014年,房顶未出现问题。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施工屋面防水工程。截止2018年,房顶出现渗漏痕迹,原告屡次寻找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等到合理的解决方案。2019年墙皮开始脱落发霉,以至于无法居住,每逢雨雪后,楼顶的水均会渗进原告家中造成损害。原告认为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楼顶施工方并未做到合格的管理和维修,造成原告家屋顶遭遇雨雪的渗透和浸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是我们防水做的不合格,保修期内业主通知我们,我们只是负责简单的修复,原告房屋漏水原因是楼顶上面经常有人上去,还有人放花盆,还堆放垃圾,有多方面的原因,都会对防水层有破坏,不同意赔偿损失。

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小区是2014年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的防水,2020年1月10日移交给物业,五年的保修期。楼顶普遍都漏水,住户找物业公司报修,我们再找施工单位,我们从2014年就开始找施工单位维修,年年漏年年补。原告家因漏水多次打电话,我们也去了他家里,损失情况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业主。2014年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小区楼顶防水项目,并负责修理,保修期为5年。被告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2014年至2018年,原告发现每逢雨、雪季原告家房顶均出现渗漏,屡次找到二被告,均未得到彻底解决。2019年原告家卧室墙皮开始脱落、发霉,以至于无法居住。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原告家卧室窗户、屋顶、北墙均有漏水痕迹,部分墙面脱落。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小区楼顶防水项目,并负责修理,且原告家屋顶出现漏水时尚处在保修期内,该公司负有对楼顶防水设施维修、维护义务,对因楼顶漏水导致原告室内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北京同寓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因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不存在过错,且原告亦表示不要求其赔偿,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赔偿装修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北京中盛天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预算符合市场价,故本院按照该预算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租房费的诉讼请求,虽其未提供租房的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原告装修房屋确需租房居住的实际情况,酌定租房费3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六千零三十五元、租房损失三千元,共计九千零三十五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负担七元;由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林 帅
法 官 助 理   王 爽
书  记  员   沈 月
书  记  员   袁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