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8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林(***表兄),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688386684F。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主任。
第三人: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果园新里南区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6263288N。
法定代表人:王俊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沟村委会)、第三人北京云建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林,被告南沟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第三人云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沟村委会给付***工程款497 109元,利息386 523元,合计883 632元;2.判令南沟村委会退还***征地补偿款97 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南沟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6日,***与南沟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南沟村新建农民居住用房工程1-4号楼,工程于2013年12月10日通过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双方于2015年12月26日进行竣工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南沟村委会因资金困难未能按合同时间拨付工程款。2016年4月15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以***所建房屋(南沟村委会安置完村民住房剩余部分)13户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顶应拨付***的工程款。除以房顶账外尚欠***工程款497 109元及***垫付的97 700元的征地补偿款,南沟村委会至今无力退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南沟村委会辩称:施工合同是我村与云建公司签订,村里认可***实际承建南沟村新建农民用房工程的事实。不同意***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当时的合同对利息没有作出约定。关于占地补偿,村里因交接未找到相应证据。村里认可与***的抵顶工程款及结算工程款事实,承认拖欠***的工程款,但***施工存在房屋质量问题,目前村里无能力给付***工程款及征地补偿款。
云建公司述称,我公司与南沟村委会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又与***签订施工分包协议,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工程完工后我公司与***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由此工程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受,与我公司无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6日,南沟村委会与云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云建公司承建南沟村委会新建农民居住用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开工日期2012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2年10月31日。2012年8月9日,云建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将该施工工程承包给***。2012年8月28日,云建公司给付南沟村委会征地补偿款197 700元。2012年10月,***组织施工队开始施工,建设工程于2013年11月竣工。2015年12月26日,云建公司与南沟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结算单,约定由云建公司施工的南沟村新建农民住宅用房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洽商记录,依据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经双方商定工程总价为6 809 109元。2016年3月4日前南沟村委会给付***工程款345万元。2016年3月4日,云建公司与***签订承诺书及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协议,约定云建公司对南沟村委会新建农民住宅用房工程涉及的债权转让给***,涉及的债务由***负责,与云建公司无关。2016年4月15日,***与南沟村委会签订顶账房协议,约定用954.3平方米的房屋抵顶***工程款286.2万元(该协议尚在履行中)。南沟村委会尚欠***工程款497 109元及垫付的征地补偿款97 700元(实际缴纳征地补偿款197 700元,***放弃100 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沟村委会同意给付尚欠***的工程款497 109元及垫付的征地补偿款97 700元,但以无钱给付为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就南沟村委会辩称工程质量问题,经本院释明,南沟村委会未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南沟村委会与云建公司的施工合同和云建公司与***的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所诉工程款及征地补偿款数额南沟村委会及云建公司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就南沟村委会辩称工程质量问题未提起反诉,本案对此不予涉及,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要求南沟村委会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征地补偿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2016年4月15日开始计付,因对利率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四十九万七千一百零九元,征地补偿款九万七千七百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五十九万四千八百零九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零七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南沟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铁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 倩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