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513号
原告:陕西亨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8694L。
法定代表人:孙林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智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磊,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亨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6152N。
法定代表人:高明彬,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亨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亨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亨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亨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1元,退还原告陕西亨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 怀 平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界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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