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3民初4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0楼南半层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08333C。
法定代表人:周以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素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男。
被告(反诉原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下厝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F6C675。
法定代表人:蔡亦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枝,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德信公司)诉被告***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厦门圣德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素芳、杨立、***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圣德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29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76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月4日,以29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4.35%标准计算)及律师服务费损失12000元等共计30507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9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委托原告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南安市××镇××村的南安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为此,双方签订了《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第3.6.5条约定竣工验收后10日内房屋移交物业(或商业);第6.1条约定住宅监理费的支付方式,第6.1.4条约定验收备案完成之日,支付监理费25万元;第6.1.5条约定交房率达到95%,支付监理费4万元;第7.1条约定甲方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5天以上,从第16天起,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监理服务。2020年9月10日,该工程项目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一致同意本工程通过验收。”2020年9月22日项目完成验收备案。被告依约应当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向原告支付监理费25万元、于2020年9月20日向原告支付监理费4万元,共计应当支付监理费29万元。但被告未付分文,被告所为已构成违约。2020年11月24日,原告就被告拖欠监理费的相关事宜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律师函》后至今仍未付分文监理费。因此,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除了应当支付拖欠的29万元监理费外,还应当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9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1.2万元。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航公司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按约定组织提供监理服务,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虽然本案诉争工程在2020年9月24日完成竣工备案证明书,但是因原告未履行如下义务,答辩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拒付25万元监理费,应当驳回原告请求支付25万元监理费及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1、根据《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2.6.4条约定:“每期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之前,应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核实票据,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但原告未履行上述义务,不履行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和核实票据义务,拒不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进度款申报表和结算款单等上签字盖章确认,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监理费,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6.3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不少于拟付款金额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原告未向答辩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二、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支付监理费4万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6.1.5条约定:“交房率达到95%时支付监理费4万元,但是直至2021年2月24日(起诉后)实际交房率才93.8%,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要求支付监理费4万元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应当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监理费4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即使交房率达到95%,亦因存在前述第一条原因,答辩人仍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三、答辩人认为原告请求支付律师费12000元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866038元(可在监理费中扣除);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反诉费。事实和理由:厦门圣德信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厦门圣德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厦门圣德信公司未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监理义务,严重违约,经初步统计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如下:一、案涉工程工期逾期4个月26天应付违约金243333元(工期26个月即: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2020年9月24日取得竣工备案证明书)。理由,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第四条约定本项目必须于开工后26个月达到交房条件(除甲方缓建外);办法:1.2.3.5乙方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控制工期完成,按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罚;办法:3.1.1若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的,总工期每逾期1个月接受甲方5万元罚款,累计计取,最高赔偿限额为监理费总额(扣税)。二、反诉被告未能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2.2条约定的监理义务,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初审报告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义务。反诉被告必须在2020年11月份完成初审报告,暂计至开庭之日(即2021年3月29日,计118日)违约金为236000元。理由,根据办法:3.5.2如监理单位不能按本管理办法第2.2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初审报告或者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将保留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的权利,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2000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2.2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监理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报告(无论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给发包人,在初审报告中除已有资料的结算成果外,乙方必须明确列出差漏资料的清单,发包人应在收到初审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报告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或召开协调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乙方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乙方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三、反诉被告存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经常缺勤,未依约提供打卡记录,而且未经反诉原告同意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今擅自撤离(退场)工地所有人员,违约金暂计至开庭之日为2575000元;四、反诉被告未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8.7条约定出具书面报告,违约金暂计至开庭之日352000元。理由,根据办法:3.8.7保修期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后一周内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报告,若未及时到场解决问题,并出具书面报告,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五、反诉被告未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2.4.21条等约定的监理义务,导致在交房过程中和保修阶段出现外墙、门窗、屋面(露台)、卫生间、厨房渗水,墙面砖、石材或涂料出现脱落等质量问题。目前已接到或发现因质量问题报修或投诉1483次;因外墙、门窗、屋面(露台)、卫生间、厨房渗漏投诉、报修34次。因墙面砖、石材或涂料脱落质量问题117次,违约金计151000元。理由,7.2.6在交房过程中每发现外墙、门窗、屋面(露台)、卫生间、厨房一处渗水,墙面砖、石材或涂料脱落质量问题,以及在保修阶段甲方每接到物业投诉或相关部门转交的投诉报告,均属乙方失职,甲方将按1000元/次或200-1000元/处进行处罚。六、未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文件,导致竣工登记等被相关部门退回,严重影响竣备节点。未按时移交监理资料、监理档案、影视材料、报表,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七、反诉被告未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2.6条项下规定的相关监理义务(未履行其履行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核实票据等义务),应支付违约金9000元。八、本案诉争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反诉被告存在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理由,根据《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3.7条“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且获评市优良标准,建筑工程必须达市优良标准;室外景观工程为市优良标准。”办法:3.2质量等级标准违约罚款:建筑工程、精装修、室外景观工程有一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违约罚金10万元在监理费中扣除。以上是反诉被告部分违约情况的统计,上述已统计6721333元,反诉原告现行主张其中的866038元,其他部分反诉原告将另行主张。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望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厦门圣德信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理由如下:1、工期延误是施工方的责任。根据《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附件一第3.1.1条的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反诉答辩人依法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反诉答辩人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但是,本案中,反诉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反诉答辩人依法需对工期延误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因此,反诉原告因工期延误要求反诉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2、反诉原告未将个别几份《工程进度款申报单》等资料交由反诉答辩人审查,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反诉答辩人拒绝审查的事实,故,反诉原告关于反诉答辩人未能完成初审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3、反诉原告从未告知反诉答辩人业主投诉信息,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反诉答辩人在保修期内收到房屋质量问题通知后48小时内拒不到现场解决问题的事实,故,反诉原告关于保修期内业主投诉由反诉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4、反诉答辩人与反诉原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用工关系,且监理合同系由反诉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打卡考勤及相应处罚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加重反诉答辩人责任的无效条款,此外,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半年有余,反诉原告至今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反诉答辩人存在失职行为。故,反诉原告关于反诉答辩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经常缺勤等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5、反诉答辩人在报送相关资料发现存在小瑕疵未获通过时,能积极修改并继续提供,在几天内获得通过,充分证明了反诉答辩人是积极履职的,不可能严重影响工程竣备节点,且反诉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反诉答辩人存在严重影响竣备节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故,反诉原告关于反诉答辩人因报送资料瑕疵被退回修改严重影响竣备节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6、反诉答辩人提交的关于“刺桐杯”优质工程奖名单通知的文件足以证明案涉工程被评上优质工程,达到质量等级,故,反诉原告关于工程未达到质量等级而请求反诉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7、《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3.6.5约定竣工验收后10天内监理方应当将房屋移交物业(或商业)。2020年9月10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反诉答辩人依约将案涉房屋整体移交,交房率100%,超过95%,4万元监理费的付款条件于2020年9月20日成就。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航公司因建设南安市××镇××村的南安中骏・四季丽景工程需要,与厦门圣德信公司签订《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合同附件,附件一《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附件二《监理考核费用的补充协议书》、附件三廉政管理协议书、附件四总平图规划图),主要内容为:委托方***航公司(合同中为甲方),受托方厦门圣德信公司(合同中为乙方);第一条,项目名称:南安中骏·四季丽景监理工程;工程规模、特征:本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21373㎡,总建筑面积约71718.8㎡,地上建筑物米娜及月55864.8㎡,地下建筑面积约15854㎡等。第三条,3.6.5房屋竣工验收后10天内移交物业(或商业),3.7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且获评市优良标准,建筑工程必须市优良标准,室外景观工程为市优良标准;第四条,工期:本项目必须于开工后26个月达到交房条件(除甲方缓建外),逾期乙方必须继续五成履行全部职责。第五条,本项目的(含税)监理费为人民币918000元,其中考核费用为90000元(甲方考核乙方项目班子业绩),其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其中不含税造价监理费为866038元,增值税为51962元,增值税率为6%。监理费(不含考核费)828000元,考核费90000元。第六条,监理费支付约定:6.1……验收备案完成支付监理费25万元,考核费2.5万元,交房率达到95%支付监理费4万元,交付评估达到80分以上支付考核费1.5万元,工程保修一年后支付监理费4.8万元,考核费0.5万元。6.3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不少于拟付款金额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第七条,违约事项:7.1甲方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5天以上,从第16天起,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乙方违约责任:关键部份和重要部位旁站,当甲方检查发现脱岗,一经发现,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给甲方;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施工样板,经检查认可后呈报甲方审定,未完成此工作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给甲方;各项管理报表、资料统计与文件必须及时、准确,满足不了甲方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给甲方;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厦门圣德信公司即依约为案涉工程提供监理服务,2020年9月10日,案涉工程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一致同意本工程通过验收。于2020年9月2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南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显示,工程地址:南安市××镇××村,工程规模69664.67㎡,工程造价12268.3886万元,(层/栋)1#-3#、5#-6#楼地上27层,地下室1层,配电室地上1层,地下室0层。使用功能:商住。开工日期:2018年5月21日,竣工日期:2020年9月10日,监理单位:厦门圣德信公司,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20年9月24日收讫,等等。2020年11月份,厦门圣德信公司的监理人员撤离案涉工程项目现场。监理至今,***航公司陆续支付厦门圣德信公司监理费共计53.5万元(包含考核费),现经厦门圣德信公司催讨,***航公司未能支付厦门圣德信公司主张的监理费29万元,厦门圣德信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并委托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施素芳律师代理本案,为此花费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另查明,***航公司与案涉工程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为:合格并至少50%取得泉州市质量协会评定的“刺桐杯“优质工程。2021年3月22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度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奖第二批名单的通知(泉建质协[2021]13号),该通知的获奖名单包括南安中骏·四季丽景3#、5#楼及相应地下室,工程规模35344.14㎡。诉讼过程中,厦门圣德信公司于第二次庭审时即2021年4月22日向***航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厦门圣德信公司提供的《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关于公布2020年度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奖第二批名单的通知,***航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含合同附件)、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部分)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厦门圣德信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和邮寄投递流程,根据该邮寄投递流程无法证明所邮寄的具体材料以及签收人是否是***航公司,故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航公司支付监理费29万元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航公司是否有权拒付上述监理费?二、厦门圣德信公司是否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如下:
一、关于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航公司支付监理费29万元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航公司是否有权拒付上述监理费的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六条约定:“验收备案完成支付监理费25万元,考核费2.5万元,交房率达到95%支付监理费4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工程已经于2020年9月2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航公司提供的交房情况表显示目前案涉工程房屋移交给业主的交房率只有93.8%,厦门圣德信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房屋的交房率达到95%,虽厦门圣德信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的交房是指移交给物业而不是业主,但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可知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即将房屋整体移交物业公司管理,若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率达到95%系指房屋移交物业公司,则该约定即失去其约束意义,故***航公司主张双方约定的交房率达到95%是指房屋移交业主,具有合理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其次,根据《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6.3条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不少于拟付款金额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厦门圣德信公司已开具总金额为2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1年4月22日庭审时当庭提交给***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再者,***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2.6.4条:“每期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之前,应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核实票据,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规定的义务,其有权拒付监理费。并提供案涉工程进度款申报单、汇报单、发票、合同、移交单等作为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工程进度款申报单的监理栏均没有签字,但每一份工程进度申报单对应的工程结算汇报单的监理栏均有监理人员的签字,即厦门圣德信公司虽未在工程进度款申报单签名,但有在工程结算汇报单上签字,并未影响工程款的结算拨付,即厦门圣德信公司有履行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的义务。
综上,本院依法确认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25万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航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该笔监理费,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4万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二、关于厦门圣德信公司是否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的问题。
(一)、关于***航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工期逾期4个月26天要求厦门圣德信公司支付违约金243333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虽《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1.1条规定:“若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的,总工期每逾期1个月接受甲方5万元罚款,累计计取,最高赔偿限额为监理费总额(扣税)。”,但该罚款的前提是厦门圣德信公司对工期延误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现***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厦门圣德信公司需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承担连带违约责任,且工期延误的认定涉及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利益,***航公司提交的函件签收记录表、函、联系单,仅能证明***航公司向厦门圣德信公司发函情况,无法证明厦门圣德信公司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应承担连带违约责任的事实。故***航公司反诉请求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就案涉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航公司可另案向施工方及厦门圣德信公司主张权利。
(二)、关于***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完成初审报告或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违约金暂计236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虽《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3.5.2条规定:“如监理单位不能按本管理办法第2.2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初审报告或者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将保留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的权利,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2000元,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但根据《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2.2条:“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监理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报告(无论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给发包人……。”的规定可知,监理单位出具初审报告或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前提是监理单位收到竣工结算资料,但***航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或施工单位有向监理单位送达竣工结算资料,亦没有证据证明有要求厦门圣德信公司提交初审报告或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故其反诉请求的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完成初审报告或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违约金,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存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经常缺勤,未依约提供打卡记录,而且未经***航公司同意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今擅自撤离(退场)工地所有人员,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暂计2575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首先,***航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厦门圣德信公司存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及经常缺勤的事实;其次,关于打卡记录问题。该约定系***航公司提交的合同格式条款,且***航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长达三十几个月的工程监理期间有向厦门圣德信公司主张提交打卡记录,现案涉工程已经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亦整体移交物业管理。***航公司直到现在才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没有每月提报打卡记录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该要求没有合理性。再者,关于厦门圣德信公司撤离案涉工程工地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单位应在何时才能撤离工地。厦门圣德信公司主张其直到2020年11月份才撤离全部监理人员。经查,案涉工程于2020年9月10日整体移交物业,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即使按***航公司主张的2020年9月26日厦门圣德信公司即撤离工地,这时候案涉工程的施工监理阶段已经完成。按照双方签订的《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的约定,监理内容和范围包括: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供应与施工结算、验收交房阶段,监理的工作职责、任务包括施工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工程成本、技术管理、验收、工程档案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理和控制,在2020年9月24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厦门圣德信公司的工作职责剩下审核报送结算报告、保修期责任等,即厦门圣德信公司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报送以及收到质量问题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即可,***航公司要求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持续留在案涉工程工地,缺乏证据,亦没有其合理性。最后,根据双方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费918000元包含考核费用90000元(考核费系***航公司考核厦门圣德信公司项目班子业绩,考核优良给予该节点监理考核费100%作为奖励),而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期的考核费用***航公司亦已支付完毕,即可视为厦门圣德信公司前期的监理工作的考核结果均为优良。综上,故对***航公司主张的人员配备不足、缺勤、擅自立场等问题的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在保修期内就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48小时内到现场解决且在解决问题后出具书面报告等问题,并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暂计352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就房屋出现的问题向厦门圣德信公司进行告知并要求到场解决,该诉请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五)、关于***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全面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2.4.21条“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预验收报告。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对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和工程移交。”约定的义务,导致在交房过程中和保修阶段出现外墙、门窗、屋面(露台)、卫生间、厨房渗水,墙面砖、石材或涂料出现脱落等质量问题,并就此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151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在施工单位自评工程质量合格,监理单位核定工程质量合格……”,即在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前,案涉工程有进行工程质量自评。其次,***航公司提供的日常维修工作派工单系其单方制作,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根据派工单显示绝大部分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均已经保修人员处理,即目前已无法查证是否曾经出现其列举的众多质量问题;其次,就***航公司列举的该些房屋质量问题亦没有向厦门圣德信公司告知并得到对方的确认。故其要求厦门圣德信公司支付该项请求的违约金,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六)、关于***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按要求填写相关报表、文件,未按时移交监理资料、监理档案、影视材料、报表,并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请。本院认为,首先,从***航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厦门圣德信公司提交的相关报表、文件前期有出现错误,但同时可以看出厦门圣德信公司有及时进行了修改,使得最终案涉工程能够竣工验收。其次,虽***航公司未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移交证明,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完整、质量评估报告完整,现***航公司主张其未收到监理单位相关监理资料,亦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航公司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七)、关于***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履行《中骏置业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1.2.6条项下规定的相关监理义务(未履行其履行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核实票据等义务),并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9000元的诉请。关于该主张已经在上述第一个争议焦点中进行了分析,该诉请亦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八)、关于***航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达到监理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并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请。本院认为,虽然《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3.7条规定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且获评市优良标准,建筑工程必须达市优良标准;室外景观工程为市优良标准。但***航公司与案涉工程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对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为:合格并至少50%取得泉州市质量协会评定的“刺桐杯“优质工程。对案涉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施工单位,***航公司与施工单位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至少50%取得市优质工程,但与监理单位的合同却约定须全部获评市优良标准,显然不合理。本院依法确认厦门圣德信公司须履行的工程质量监理任务以***航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对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为准。根据2021年3月22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度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奖第二批名单的通知(泉建质协[2021]13号)可知南安中骏·四季丽景3#、5#楼及相应地下室获得该奖项,工程规模35344.14㎡,即案涉工程获是优质工程的面积已经达到总工程规模的50%。另外,案涉工程质量要不要参与评奖并非厦门圣德信公司能够决定申报的,***航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余案涉工程申报市优良工程标准认定,但未获批准。故其该项反诉请求同样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厦门圣德信公司与***航公司签订的《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包括附件)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25万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航公司关于厦门圣德信公司未履行审查承包商工程款开支情况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的抗辩,缺乏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航公司支付监理费25万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4万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厦门圣德信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虽双方签订的《中骏·四季丽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书》第7.1条约定“按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航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5天以上,从第16天起,***航公司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厦门圣德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在该合同第6.3条同时约定“每次付款前,厦门圣德信公司必须提供不少于拟付款金额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航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厦门圣德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航公司申请付款并提供了增值税发票,故其要求***航公司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厦门圣德信公司已经于2021年4月22日向***航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本院依法酌定厦门圣德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关于厦门圣德信公司诉请的律师代理费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就有关律师代理费承担问题进行约定,故厦门圣德信公司要求***航公司支付其为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缺乏证据,依法不予支持。***航公司主张厦门圣德信公司未按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据此反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6603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5万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为2938元,由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3元,由***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反诉受理费6230元,由***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慧
速录员 黄伟宁
附页:
一、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