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81民初339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0楼南半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76008333C。
法定代表人:周以若,总经理。
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钟法路博爱西路鑫荣花苑B1幢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09991689M。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
被告:陈斌,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及陈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119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聘用***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于2016年5月至10月承接龙海市东园镇多个项目的工程监理。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因承揽工程监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聘用***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双方分四次结算工资:2016年1月6日30000元、2017年1月6日35000元、2017年2月15日9000元、2017年9月26日45000元,合计119000元,并出具四张欠条交***收执,尚欠工资至今未支付。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经营范围系受隶属企业委托联系相关业务,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系该漳州分公司的主管单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斌共同辩称,一、***违反公务员不允许挂证的规定,双方的劳务合同无效;二、即使劳务合同有效,***未提供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三、该笔欠款已支付,其向***指定的收款人黄雄才支付共计91043元,该款项即支付本案工资;四、2016年1月6日的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五、其中两张欠条出具人是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陈斌不是承担主体。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斌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承接龙海市东园镇南边村村民活动中心等多个项目的工程监理,由***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经双方结算工资,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其欠***工资款30000元,月息按1%计算(时间1月6日至7月6日),落款处由陈斌作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公章。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2月15日以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名义出具欠条两张,内容载明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欠***工资款35000元、9000元,月息按1%计算,落款处由陈斌作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2017年9月26日,陈斌以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名义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欠***工资款45000元,时间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6日,月息按1%计算,落款处由陈斌作为欠款人签字,欠款单位“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处未加盖公司公章。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出具欠条后欠款人未依约还款,***遂诉至法院。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讼争四张欠条欠款主体的认定问题。2016年1月6日出具的欠条落款处由陈斌作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公章,可以认定欠款主体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2017年1月6日、2017年2月15日出具的欠条落款处虽加盖的是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欠条内容系以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名义结欠***工资,结合***陈述平时其工资系由陈斌发放,并非由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及陈斌对该陈述不持异议,且欠条落款处陈斌系作为“负责人”签字,而陈斌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故本院认为上述两张欠条的欠款主体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条落款处虽仅有陈斌签字,但欠条内容同样系以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名义结欠***工资,各方当事人对该欠条的欠款事由系结欠工资款均不持异议,且庭审中***陈述其要求陈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陈斌代表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及陈斌亦认可陈斌出具该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结合前面三张欠条对欠薪主体的认定,可以相互印证陈斌出具该欠条是职务行为,欠款主体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综上,本院认为,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欠付***劳务报酬共计119000元有讼争四张欠条为依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四张欠条均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故***请求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支付欠款119000元及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斌辩称其向***指定的收款人黄雄才支付91043元即偿还本案的欠款,因***不予认可,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斌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指定黄雄才收取本案欠款,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斌辩称2016年1月6日出具的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该欠条最后有括号备注“时间元月6日至7月6日”,该时间虽未明确具体年份,但即使从欠条出具当年2016年7月6日起算,***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系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前述分析,陈斌在讼争欠条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陈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资欠款119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自2016年1月6日起、35000元自2017年1月6日起、9000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45000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在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丽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皓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