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4934号
原告: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75035719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冰上训练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000424008794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街12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冰上训练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