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亿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330民初39号
原告:饶荣辉,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扎西泽里,男,德格县更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德格县更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江苏亿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张庄镇长江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忠义。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饶荣辉与被告***、江苏亿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饶荣辉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饶荣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荣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除。
审判员熊文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