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45***与江苏亿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2民初2945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振,沛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亿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沛县。
原告**文诉被告江苏亿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代苗
人民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闫美荣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