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1853号
原告:上海中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89号3幢(B座)3楼B室。
法定代表人:吉林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其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2024室。
法定代表人:陈筱裕。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中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上海中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伊菡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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